房产证补发登记如何办理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2-31 09:17) 点击:458 |
一、房产证补发登记办理需要满足条件: (一)因房地产证灭失、破损或证书版本原因需要补发或换发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房产证补发登记办理需要的材料有: (一)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①属个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内地人士提供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可提供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中国护照等身份证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港澳人士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人士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②内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境外(包括港、澳、台)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公证或见证的登记证明。 ③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④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还需提供监护人关系证明材料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换发《房地产证》的,提供原《房地产证》; (四)旧版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换领现版《房地产证》的,属原特区房地产公司代表政府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需到深房集团新峰交易所认证,并提供原购房合同书原件;属原蛇口工业区产权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需先持原《房屋所有权证》到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核实确认,并提供原购房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房产证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核准→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立卷归档。 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三)《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4年7月6日广东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四)《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五)《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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